南京饿死女童案明日庭审 争议聚焦过失还是故意

2013年09月17日15:15  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记者 陈菲

  明天,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南京亲生母亲饿死两女儿”一案。此案进入法律程序后,母亲乐某再次成为被关注的焦点,她为什么丢下两个幼小的孩子一走了之?面对孩子的死,她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如今,被检方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的乐某,站在法庭上的那一刻,她会怎么想,又将会如何替自己辩护?而现在她又一次怀孕了,孕妇的身份能否替她减轻刑罚?就算按照故意杀人罪判处了,又该如何执行?她即将出生的孩子该怎么办?如何保证这个即将出世的孩子享有正常儿童的权利?

  昨天,本报对这一系列的问题进行了简单的梳理,引起了不少读者尤其是法律界人士的关注与探讨。所以今天,我们对各界关心的问题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解读。

  以“故意杀人罪”对乐某提起公诉

  2013年9月,两个孩子的妈妈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南京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依据南京市检察院查明的事实,犯罪嫌疑人乐某出生于1991年,今年22岁。2011年上半年起,乐某和男朋友李某共同居住在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泉水社区某新村,两人共同抚养两个女儿,一个孩子1岁,一个孩子2岁。

  2013年2月,李某因为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刑,乐某成为两个女儿的唯一监护人。

  4月下旬,乐某为两个女儿预留了少量的食物和水后,将两个孩子留在家中,用布条反复缠裹窗户锁扣,并用尿不湿夹紧主卧室门后,锁上大门离家,从此未归。

  6月21日,社区民警发现两个幼儿死在家中,因此案发。

  经法医鉴定,两个孩子无机械性损伤和常见毒物致死的依据,不排除因脱水、饥饿、疾病等因素衰竭死亡。

  检方认为,乐某明知两个孩子没有生活自理能力,在无人照料的情况下会饥渴致死,但直到6月21日案发都没有回家,导致她们死在家中。因此,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乐某的刑事责任。

  乐某会定何罪?

  目前,检方以故意杀人罪对乐某提起公诉,这是否意味着法院会以“故意杀人罪”对她定罪呢?对此,法律界人士出现了不同声音。他们认为,乐某很有可能会以遗弃罪、虐待致人死亡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

  罪名一:遗弃罪

  最高刑期:五年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表现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遗弃罪的量刑一般在5年以下。

  罪名二:虐待罪

  最高刑期:七年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或者强迫从事过度劳动等各种手段,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该罪主观是出于虐待的故意,即有意识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与精神上的摧残、折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或者连续折磨、摧残家庭成员身心的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三:过失致人死亡

  最高刑期:七年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主观方面具有过失,包括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和后果。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四:故意杀人罪

  最高刑:死刑

  故意杀人罪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检察院起诉书中,乐某被认定为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杀人罪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但主观上却放任这种危害行为的发生,从而导致当事人死亡。间接故意杀人罪,一般量刑在10年以上,情节严重的可判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争议焦点:

  过失还是故意?

  对于乐某如何定罪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康达(南京)律师事务所马龙律师。

  记者:你认为乐某的行为会定何罪?

  马龙:乐某同时构成虐待罪、遗弃罪和故意杀人罪,这是一种想象竞合行为,实践中从一重罪处罚,即只定一个,因此,我赞同检方意见,定故意杀人罪。

  记者: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理由是?

  马龙:从客观情况说,作为孩子的母亲,有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幼小的,更是首要义务。子女每天的衣食住行,母亲都要考虑到。因为吸毒等一些原因,乐某离家出走,将孩子放在一种封闭隔离的环境里,没有提供足够的生活用品,孩子没有自救能力,封闭多日,导致孩子饥饿死亡。她明知这种后果的存在,却放任,她构成故意杀人罪。

  记者: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马龙:两者的区别在于,过失是不希望发生危害结果,而故意杀人是对危害结果的一种放任。这也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记者:认定乐某“放任”这一危害后果的理由是?

  马龙:第一,她有抚养保护的义务。第二,对于长时间隔离封闭孩子的行为,她完全可以预见该行为的后果,完全可以避免这样的后果发生,但她却放任这个后果的发生。

  记者:乐某吸毒,吸毒可能会影响她的辨识力,这是否会影响量刑?

  马龙:这需要有相应的医学鉴定来证明。但是,这并不能成为她得以轻判的理由。毒瘾发作,它是间歇性的,持续时间相对较短,而且毒瘾发作之前,她完全具备处理履行义务的能力,而她将孩子隔离在家时间较长,无论是隔离前还是隔离后,她清醒的时间也是相对较多的,当她清醒的那一刻,她完全可以回去照顾孩子,可是她没有,直到案发她都没有出现,她不可能一直处于毒瘾发作状态,所以说,她放任了这个后果。再者,吸毒是一种被法律否定的行为。

  辩护重点:曲折的成长史

  如果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那她将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判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不过,目前乐某怀有身孕,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她不适用于死刑。可以说,这个还未出生的胎儿,保住了她的命。据悉,这已是乐某第三个孩子。

  乐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除了表达了对死去孩子的歉意,还讲述了她那颇为曲折的成长经历。对于这一点,马龙律师认为,庭审中,无论是乐某自我辩护,还是律师帮其辩护,这一段成长史可能是乐某唯一能获得法庭酌情减轻处罚的情节。

  马律师说,如果是他来替乐某辩护,他的辩护词可能会考虑以下几点:第一,乐某的成长经历颇为曲折,导致其性格怪异,不同平常,看问题简单偏激,她对履行母亲的义务意识比较淡漠。第二,关于抚养孩子,乐某年纪较轻,缺乏抚养孩子的相关经验,她将孩子封闭在家,说明她意识较差。第三,她是初犯,儿时的影响,父母的影响,人生经历的种种,导致了今天的悲剧。但乐某年纪还小,还是有挽救的空间的,教育改正的机会很大,希望能给她一个机会。

  当然,马律师也表示,以上种种,只是法庭可能酌情考虑减轻或从轻的一些情节。

  孕妇该如何服刑?

  据悉,乐某目前已有三个月的身孕,对于这样的孕妇,法院判刑后将会如何执行?新生儿又将如何安置?就此,记者采访了马龙律师。

  记者:身为孕妇的乐某,判刑后如何执行?

  马龙:目前,乐某可以不予羁押,她可以住在家里或者法院指定的地方进行生产。但是,一旦取保候审和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比如说生完孩子、病愈)而刑期未满,则收回看守所羁押或收监执行。通俗地说,乐某在生产结束后,将继续回到监狱服刑。

  记者:新生婴儿谁来抚养?

  马龙:孩子抚养可以交由其他监护人抚养,比如生父、祖父母、外祖父母。以上三方都不行的情况下,孩子可以由社区或者村委会抚养。

  女童饿死事件,悲剧可以避免

  6月21日,江苏南京江宁区泉水新村两名女童被发现饿死在家中。

  6月26日,来自北京、山东、河南的5名女律师向南京江宁区民政局、街道办、公安局、妇联四部门分别邮寄了一份《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上述四部门是否及时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向法院申请撤销乐某的监护责任并要求法院另行指定监护人。

  申请人之一、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玉琴表示,“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应该从儿童最大利益出发,当家庭失去主要赡养人之后,国家应该进行干预,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寻找监护人。”

  王玉琴介绍,1990年8月29日,中国签署和加入了《儿童权利公约》。按要求,对于“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确定有效监护人。

  7月3日,在北京举行的南京饿童事件与儿童保护立法研讨会上,与会的北京青少年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张雪梅认为,我国缺少一个以监护支持为中心的儿童福利体系,涉及监护的支持、监护的监督和监护人权利的撤销和适用。

  无法尽义务应撤销监护权

  南京饿死女童案发生后,有法律界人士建议:对于未成年人受害案件,应改自诉为公诉,因为儿童不能自己用法律保护自己。完善社区举报机制,只要有人举报,公安就介入调查,只要查明属实,就提起公诉。情况属实即判处有罪,剥夺监护权,将受害儿童交给民政部门福利机构代为照顾。对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并且相比同类犯罪行为,加重判决。

  建议民政部门,成立专门机构进行儿童保护,聘请专业社工对于困境儿童进行照顾和心理治疗,不仅仅只有孤儿需要福利院,更多的困境儿童,更多虽有父母却形同没有的儿童也需要社会福利机构的救助。

  建议社区工作者们,更重视社区儿童生存状况的查访,发动居民积极举报问题家庭,及时介入,用社会力量监督家庭。

  一些法律专家还建议,对吸毒人员子女,社区、民政、公安等部门要承担社会责任,对于不适合做监护人的父母,可积极寻找其他监护人,或者通过向法院提出申请,由单位、社区等部门来作为监护人。

(编辑:SN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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